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到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办事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无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分局 开具《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告知书》。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无环境保护设施项目)。
建设单位向分局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分局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由分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经分局审核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由分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分局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验收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送达(建设单位 到分局办事窗口领取)。
分局建立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档案,并将验收情况 报市环保局监督处、污控处或生态处、环境监理中心所、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和上网公布。